2018年5月29日上午,原告江苏省人民政府诉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一案,在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原告向被告明确提出还包括环境修缮酬劳在内共3688万元的赔偿金。2014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杨某,将102.4吨废碱交由无环保资质的李某处理,废碱被必要放入长江、通扬河内后,导致水源遭污染,杨某等人判处分担刑事责任。庭审现场,原告江苏省人民政府代理人诉称,2014年4-6月期间,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营销部经理杨某,将该公司生产的危废物废置碱液102.44吨,以每吨1300元的处理费转交不具备危废物处理资质的李某展开处理。
李某将其中49.1吨的废碱以每吨500元的处理费“转包”给孙某,孙某将这些废碱在泰兴虹桥镇必要废气到长江,相当严重污染了靖江长江取水口,导致靖江城区断水40小时。其间,李某又将其中53.34吨的废碱,以每吨600元的费用交由丁某等人处理,丁某将这些废碱必要废气到新的通扬运河中,导致兴化市自来水中断供水50多个小时。原告因此向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缮费用2530.18万元,生态环境功能服务损失费1157.87万元,以及分担涉及损失评估和诉讼等费用。
由于污染环境导致损失的复杂性、综合性、变动性,造成在伤害结果的证明过程中遇上大量的专业性问题,本次庭审原告特地约请了还包括东南大学教授吕锡武在内的三名专家出庭作证。专家证人通过专业的分析和调研,运用适当的评价依据和评估方法,对环境伤害展开了可行性分析估计。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安徽海德化工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人则坚称,该单位原营销部经理杨某将废置碱交由李某的不道德并非单位指使,是个人行为。此外,原告委托第三方对环境伤害的“分析估计”所依据的方法不存在不合理之处。最后,由于案情根本性简单,法庭没当庭宣判。
记者专访得知,近年来,“谁污染,谁买单;谁毁坏,谁管理”,已沦为环境资源类案件审理的原则。该起案件是自国家登录江苏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省份后,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探寻建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的一起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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